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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工新鮮事兒丨僧人需要“辭職”嗎?其與寺廟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嗎?律師解讀!

來源:工人日報客戶端
2025-08-11 12:48

少林寺管理處8月9日通報稱,近期,網上傳言少林寺有30名僧人集體辭職,屬不實言辭,望大家不信謠、不傳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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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管少林寺30名僧人集體辭職不實,但也有網友提出疑問,僧人也需要“辭職”嗎?其與寺廟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嗎?

對此,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、煒衡勞動法專業(yè)委員會主任姚均昌律師對《工人日報》記者表示,寺廟與僧人之間不構成勞動或勞務等法律關系。僧人也沒有“辭職”一說,經過一定的流程之后,其可以從一個寺廟轉到另一個寺廟掛單(僧人在寺院投宿的行為)。

姚均昌表示,通常情況下,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即標志著建立勞動關系。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5年出臺的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,勞動關系成立: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主體資格;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。這也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三個要件。

記者在多家招聘網站上看到,一些寺廟在招聘僧人、文化傳播專員等,不過都沒有明確簽訂勞動關系。對于僧人,福利待遇包括參與寺院各類法事活動,獲取相應的法事補貼;對于文化傳播專員,則明確“購買五險一金,享受法定節(jié)假日、年假等福利”。

姚均昌表示,寺廟雖然作為宗教活動場所,但也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資格,其具備與招聘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,并依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。不過,僧人長期居住在寺廟,“以寺為家”,而非“以寺為工作單位”,遵守的是僧規(guī)戒律,并不從事有報酬的勞動,雖然寺廟有法事補貼、生活補助等,但與“勞動報酬”不同,該補助本質是寺廟為保障僧人基本生活提供的“供養(yǎng)”,屬于宗教傳統(tǒng)下的互助行為,與勞動關系中的“工資”有本質區(qū)別。因此,寺廟與僧人之間不構成勞動或勞務等法律關系,雙方屬于“共住關系”。

記者注意到,此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相關案件時亦指出,寺廟接受僧人掛單,是為僧侶修行提供必要場所及便利條件,而非為他人提供勞動就業(yè)機會;僧人持戒碟至寺廟自愿掛單,目的乃為佛學修行,亦非出于賺取勞務報酬的動機。因此,僧人與寺廟之間不構成勞動或勞務等法律關系。該院還特別指出,我國對宗教包括佛教實行“自治、自養(yǎng)、自傳”的政策,寺廟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原則向僧人是否及如何發(fā)放一定的生活費用,屬于宗教組織“自治”和“自養(yǎng)”的范疇。

“不過,寺廟在法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,若因寺廟的商務開發(fā)或后勤服務、文化傳播等需要,面向社會招聘工作人員進駐寺廟提供相應的有報酬的勞動,且需要遵守寺廟的相關制度規(guī)定及作息時間,雙方之間則建立勞動關系。”姚均昌說。

姚均昌提醒,寺廟在公開招聘員工后,在與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(xù)時,除了簽訂勞動合同等情況外,還應當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其規(guī)章制度。在勞動用工的過程中應依據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進行合法用工,依法向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,支付勞動報酬,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。對于勞動者而言,一旦與寺廟建立勞動關系,除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之外,還應遵守寺廟的規(guī)章制度和宗教倫理思想,不可隨意而為。(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 楊召奎)

工人日報客戶端【打工新鮮事兒】第1305期

責任編輯:李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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