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人日報記者 周倩
親友被采取拘留、逮捕等強制措施后,想通過“找關系”“走后門”把人“撈出”?
其實,早已陷入詐騙犯罪分子的圈套……
近日,北京二中院審理了一起以“撈人”為名的詐騙案。法官提醒,司法的公平正義不容干預。當親友涉嫌違法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,務必保持冷靜,尋求專業(yè)法律幫助,切勿輕信任何“關系人”“中間人”的口頭承諾,否則只能落得人財兩空。
花30萬就能“撈人”?
2020年,徐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偵查機關依法羈押,其妻子郭某托關系找到徐某之前的生意伙伴王某,希望王某能動用自己的人脈關系將徐某“撈出來”。
王某遂將此事告知了該案被告人李某,李某謊稱自己在公安系統(tǒng)有關系,可以幫助辦成此事,并要求郭某準備30萬元用于辦理請托事項。之后,郭某通過王某將30萬元現(xiàn)金轉交給被告人李某。
然而事實上,李某收到錢款后并未將錢款用于請托事項,而是挪作個人使用。
已構成詐騙罪
法院判決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詐騙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,并對李某依法予以嚴懲。
同時,因涉案錢款的用途是“撈人”,屬于干預司法的違法行為,法院判令繼續(xù)追繳李某的違法所得30萬元予以沒收。
以案說法
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及定罪量刑,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、公正地審查決定,聲稱能花錢“撈人”或“擺平”司法案件,是對法律的無知或是進行蓄意詐騙。
實施“撈人型詐騙”的犯罪分子,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關于詐騙罪的規(guī)定,根據(jù)詐騙數(shù)額及情節(jié),將面臨從管制到無期徒刑刑罰,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。
同時,提醒被害人,試圖通過非法律途徑干預司法的行為本身也可能涉嫌違法犯罪(如行賄罪等),最終只能落得人財兩空。
法官提示
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褻瀆,司法的公平正義不容干預。為避免落入“撈人型詐騙”陷阱,維護法律尊嚴與財產安全,請務必牢記以下提示:
一是破除“關系”迷信。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,是建立在事實和證據(jù)基礎之上,應摒棄通過“找關系”“走后門”改變司法結論的想法。
二是冷靜核實信息。當親友涉嫌違法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,務必保持冷靜,第一時間通過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援助機構尋求專業(yè)法律幫助,了解案件真實情況和合法救濟程序,切勿輕信任何“關系人”“中間人”的口頭承諾。
三是認準官方渠道。若需了解被羈押人現(xiàn)狀,可通過委托律師,由律師持“三證”(律師執(zhí)業(yè)證書、律師事務所證明、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)到看守所進行會見。了解案件進展的正規(guī)途徑是辦案機關(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)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通知,或由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向辦案機關詢問案件進展。
四是絕不輕易轉賬。無論對方編造的理由多么動聽、緊急,凡是以“撈人”“擺平案件”“消除案底”等為由索要財物,尤其是要求現(xiàn)金交易、轉入私人賬戶或要求保密的,請務必高度警惕,堅決拒絕,并立即向辦案機關或公安機關核實、舉報。
詐騙套路
這類騙局往往在當事人家庭心急如焚、信息溝通不暢、法律知識欠缺之際乘虛而入。
詐騙者利用家屬急于為被采取拘留、逮捕等強制措施的親友“撈人”的焦慮心理,實施精準詐騙。
不法分子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、“領導的熟人”、有“路子”的“能人”等“內部關系人”,編織所謂“活動經費”“打點費”“保證金”等名目,聲稱花錢可以“把人放出來”“減輕處罰”或“抹去犯罪記錄”。
此類犯罪往往涉案金額巨大,不僅給被害人家庭造成重大財產損失,更嚴重干擾司法秩序、踐踏法律尊嚴,社會影響極其惡劣。
關于中工網(wǎng) | 版權聲明 |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:010-84151598 | 網(wǎng)絡敲詐和有償刪帖舉報電話:010-84151598
Copyright ? 2008-2025 by www.cgpundit.com. all rights reserved